头部幻烦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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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 大亚湾区慈善总会    加入时间:2015-08-11 16: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大亚湾区慈善总会章程》、《大亚湾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大亚湾区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区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已享受《惠州大亚湾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救助的人员除外);

(三)经区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四)区管委会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非大亚湾区户籍但在大亚湾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3周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我区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列为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下称异地人员)。

第三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使用具有计划性,充分考量量入而出量小面宽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政府困难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第四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区管委会安排支持的财政性资助资金;
(二)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安排的区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资金(每年20万元);
(三)区慈善总会通过设立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专款,引导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的善款,6·30扶贫济困日活动(或类似主题内容的活动)募集的专项善款;
(四)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第五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确定及应提供的资料、证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3类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时应向区慈善总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大亚湾区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表样附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非低保户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二)异地人员、特殊个案的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须经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及额度设定
(一)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随时接受申请,经区慈善总会秘书处研究决定给予救助。特殊情况下经区慈善总会秘书处同意,可年中多次给予救助,并在全年的救助额度中扣减。自区慈善总会秘书处收到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具体数额列表如下:

 

 


自负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

按自负医疗费用发放救助款的比例

(一个年度限额5万元)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全额补助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8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60%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30%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20%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15%比例发放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全额补助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7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40%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25%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18%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12%比例发放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全额补助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6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35%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20%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16%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10%比例发放

   
(三)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特殊,一年内救助金额确需超过5万元和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个别特殊个案的救助,须经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专题研究决定。

第七条 区慈善总会理事会可以根据总会资金的筹措等情况,对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额度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金的,区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大亚湾区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亚湾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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