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幻烦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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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 大亚湾区慈善总会    加入时间:2022-10-31 22:53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英文名:HUIZHOUDAYAWA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HZDYW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抚孤助残、扶老救急、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中心大楼一楼C1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  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  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  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  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

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本区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做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创始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监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并报开发区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监督检查本会财务收支状况;

(二)  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捐赠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捐赠8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捐赠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捐赠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分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本条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如需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人选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报开发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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