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赈灾济困救助基金须知
来源: 大亚湾区慈善总会 加入时间:2011-04-26 16:04
第一条 为规范区慈善总会赈灾济困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赈灾济困救助基金)的使用,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和《大亚湾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赈灾济困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我区及国内外特大自然灾害提供救助、为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救助支出。 第三条 区慈善总会负责统一管理赈灾济困救助基金,并委托区民政局负责基金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赈灾济困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我区及国内外特大自然灾害提供救助; (二)用于救灾、救助物资的储备和转送费用; (三)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或援助的。 第五条 赈灾济困救助基金使用标准: (一)本辖区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伤病的特困人员,在办事处卫生院或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凭医院收费收据和区民政局证明给予救助。 (二)在本辖区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特困人员,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区民政局证明,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 (三)在本辖区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自身无力重建或修缮的特困家庭,凭村(居)委会和办事处的证明,报区民政局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救助。 (四)在本辖区内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救助的,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可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六条 申请报批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区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亚湾区慈善总会赈灾济困救助基金申请表》(本网站下载中心可下载),并持村委会(居委会)和办事处的证明和医院的收据等相关材料,经区民政局核实后,(区直单位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核实后直接报区民政局)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第七条 发放程序 经区慈善总会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区民政局通知并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区慈善总会的宗旨,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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